袁洪春:九次有罪供述,为何宣告无罪?

袁洪春:九次有罪供述,为何宣告无罪?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案情介绍:2005年1月10日早晨,新津县农村一个叫张俊云的人敲开邻居的门高叫救命。邻居进门一看,其年近八旬的岳父李某瘫坐在椅子上一动不动,其妻子李某某倒在地上昏迷了,其家两条狗倒毙在院子里,张俊云本人还保持清醒。亲友们闻讯赶来后,张说,昨晚一家人一起吃了晚饭后,李氏父女就成了现在这样子。亲友们打了“120”求救,又拨打了“110”报警,经抢救,张俊云妻子的生命被挽救回来,而其岳父李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不幸死亡。警方对死者进行检验,发现系中毒身亡,在李某某的呕吐物中检验出同样毒物,而张俊云当时并无任何中毒迹象。下午,警方在医院拦下张俊云并带走。当晚,张俊云向警方供述是他将鼠药放在昨晚的蒸鸡蛋这个菜里,把岳父毒死的。案发原因,他说是自己辛辛苦苦在外干了一年挣的钱都被妻子和岳父看病花完了,认为活着没意思,才想到大家死了算了。此后,张俊云被依法刑拘、逮捕。

2005年6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起诉张俊云。

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辩护,查阅卷宗的证据材料时发现张俊云在侦查阶段,向警方先后九次作了有罪供述。在看守所会见张俊云时,张却一直说自己是被冤枉的,他没有投毒。在被警方拦下的当晚,自己也呕吐了,但警方没有对此化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律师提出本案的三大焦点:

用于投毒的鼠药的来源、剩余鼠药和装鼠药的容器的去向以及本案的犯罪动机。

1、         关于鼠药的来源。张俊云在作有罪的供述中先说是从打工地方

的花木仓库中偷出来的,但警方调查发现该仓库中从无本案中的鼠药;张又供述是从一中年妇女手中购买,但警方通过走访调查核实,没有发现曾有人来村里卖鼠药。

2、关于鼠药容器及残留物的去向。鼠药容器的形状、种类、投毒后是

否有残留及其处理,张共有多种供述,警方根据张俊云的多次供述到各个地方始终未找到容器和残留物。

3、         关于杀人动机。警方经过详细调查没有发现张俊云案发前后的异

常表现,对其动机说不出具体的性质。此外,在死者的胃容物及伤者的呕吐物中均未查清,在当晚晚饭的三个菜中到底哪个菜或哪些菜有毒,也不清楚是不是张正好没有吃有毒的菜或吃得少而中毒不深。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经两次退侦后所收集的证据仍不能证明是张投

毒杀人,这些关键证据在客观上不能收集或查明,致使全案证据孤立,形不成有效的证据锁链指控犯罪,本案不能排除是其他人想投毒杀害张俊云全家(或李氏父女)的可能性。

判决结果: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被告人张俊云无罪。律师关于“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嫌疑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案发当时张俊云一家除其子在外地打工,其岳父被毒死,其妻被毒成重伤,现场唯独张一人未中毒,连其家两条狗也因吃了剩饭而被毒死,本案造成了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严重后果,而张在其岳父和妻子吃晚饭中毒后到天亮时一直不报警,也不打“120”求救的行为也很可疑,张被警方传唤到案后九次都供述有罪,更使村民甚至其妻、其子都认定是其投毒,但这到底是不是张俊云所为,人命关天不能仅凭直觉和嫌疑人供述认定,要靠充分的证据证实,由于警方没能查清鼠药的来源、去向,证明不了张俊云如何取得毒药的,也未查清当晚的饭菜中什么菜有鼠药,再加上犯罪动机的模糊供述,致使各个证据孤立,无法串在一起形成证据锁链,本案排除不了其他人投毒的可能性。因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为张俊云作无罪辩护。法院遵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宣告张俊云无罪。律师认为本案体现了现代刑法学理的“宁纵不枉”理论,在不能排除有其他导致犯罪后果发生的可能时,就不能对嫌疑人定罪,为此真正体现了现代刑法学“疑罪从无”的法学原理,代表着我国法治在现代化步伐上的进步。

编者注:本案是我所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事务所组织集体讨论给出“以指控犯罪证据不足,嫌疑人无罪”的辩护建议,案件公开宣判,张俊云当庭释放后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各种评论铺天盖地,当时四川电视台、成都电视台、《法制日报》等主流媒体均予以报道。主办律师也因此荣获“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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