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焱:“快、准、狠”实现诉讼目的

谭 焱:“快、准、狠”实现诉讼目的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成都某建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于十一月十一日紧急约见我所律师,称有急事相商。待律师赶到后,王总经理道出原委,因某商品砼公司(以下称乙公司)持续一段时间未付货款,他上午派人前去核对帐务,对方对帐后却不在对帐回执上盖章,他担心这笔累计的货款无法收回,严重影响本公司的资金周转,并制约着公司发展。
  律师让其拿出与乙公司交往过程中的合同书、送货单、银行进帐单、对帐凭证等,并简述交易过程。律师为其分析后认为:
  1.双方交往时间较长,对方要货量较大,但欠款时间也已有一年多,不能大意;
  2.对方持续不付款,也持续不要货,其生产基本正常,同时拒绝在对帐回执上盖章,不排除乙公司恶意欠债的可能;
  3.立即适用法律手段,保证债权实现。
  王总当即拍板同意起诉乙公司,随后律师调取了乙公司工商档案,收集好基本证据,次日便去法院办妥立案手续,同时通过调查得知了对方财产状况和银行帐号。
  十一月十三日,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首先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帐号。十一月十四日,刚上班,甲公司王总来电告诉律师,乙公司表示和解,要求同他见面。律师为其拟定了和解方案,十八日传来了双方签定和解协议(比照律师拟定方案仅将最后付款时间推后两周)的好消息,同时对方按照协议要求支付了三分之一的货款,我方按约撤诉。
  通过办理本案,承办律师深感法制深入人心重要性的同时,另有心得。首先,要打消当事人怕打官司影响合作的顾虑,让其充分认识到扫清障碍更有利于合作;其次,充分掌握证据,尤其诉讼保全,应打有把握之仗,击中对方要害和关键之处;再次,和解方案既切实可行,又具有前瞻性,使得委托人既能收回货款,又能更进一步加强合作。

(代应涛 谭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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