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国强:不该发生的悲剧

任国强:不该发生的悲剧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基本案情
  宋某,男,13岁,某小学六年级学生;潘某,男,个体户。2002年元月,经人介绍,潘某欲雇宋某为其加工棉絮,宋某的父母均不同意。4月,潘某再三去说,宋之父母便同意宋某为潘某做工,其前提是不得安排宋某上机器。6月23日零时,宋某被机器绞掉整个右上肢,虽经抢救,仍落下三级伤残。潘某在向宋某的父母支付一万元后,不愿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迅速起诉。潘某答辩说:本案应先通过工伤认定,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起诉。诉讼中,潘某携家逃逸,法院遂缺席审理了此案,判令潘某赔偿宋某医药费等4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不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其原因在于宋某年仅13岁,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构成要件为: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加害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被告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正是他非法使用童工并强令宋某长时加班才造成了宋某受伤并落下三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其过错显而易见,故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40余万元人民币以抚慰受害人无疑是十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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