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前后矛盾的证言岂能偏信

如此前后矛盾的证言岂能偏信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案情简介: 
    
  2001年8月的一天,刘甲与同村村民曾乙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抓扯。曾乙与其妻将刘甲按于地上撕打,后被乡邻劝开。经医院检查,刘甲多处软组织伤,而曾乙右眼受重伤。经当地公安人员调查,村民张某、王某证明,曾乙右眼伤是刘甲用砖块打击所至,但刘甲始终不承认打伤曾乙。检察院遂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刘甲起诉到法院。

办案经过:

  一审庭审,证人未出庭质证,本案也没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一审判决前,两位证人向法庭递交书面材料,称在案发当时,并未看到刘甲打伤曾乙,推翻了以前的证词。面对这一新情况,为查明事实真像,辩护人要求重新开庭质证,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径行判决刘甲故意伤害罪名成立。被告提出上诉后,辩护人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经申请二审法院批准,依法向证人张某、王某作了询问调查。二证人仍然否认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坚持一审庭审后的说法,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证。辩护人将调查笔录提交二审法庭,并建议法庭传唤证人出庭质证。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二审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矛盾视而不见,既不调查认定,也不质证核实,竟然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中,认定罪名成立的依据只有两位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如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等)。而证人翻供,证言前后矛盾,应当通过当庭质证查明事实真相,或者对存在矛盾的证词不予采信。同时,曾乙的伤不排除自己误伤或者刘甲以外的他人所伤的可能。因此,本案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明显证据不足。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是仍然采用证人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二审承办法官认为,证人当时向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理所当然比之后的相反陈述更为可信,不需要再进行调查或质证就可采信。辩护人认为,二审法官的观点不能成立。按照二审法官的推论,证人一经向侦查机关作出陈述,其证言就必然是真实的,证人就不能再改变证词,不论证人此前的证词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照此推论,我国刑法就不应当有伪证罪一说,这显然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在证人证言前后矛盾,又没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矛盾的证人证言不能采信。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甲故意伤害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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