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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应涛:浅谈民间借贷

代应涛:浅谈民间借贷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民间借贷,其实就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近年来,民间资本投资股票、房地产

等领域连连受挫,于是,民间借贷便大行其道。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

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

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

所有这些,与民间借贷的各方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同时受高利率的诱惑而盲目参与密不可分。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发

人深省: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暴发后,众多放贷者血本无归,鄂尔多斯几乎成了一座“空城”;去年8月以来,温州不时传

出中小企业因民间借贷而企业倒闭、老板跑路的消息;备受关注的事发江浙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

吴英死刑)也和民间借贷紧密相关。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少出借人往往在借与不借以及怎么借之间纠结,更多的人已经深

陷其中难以自拔,有的则倾家荡产无法回头。为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多年办案实践,就民间借贷相关的几个问题谈谈

自己的体会,供诸位(尤其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参考。
 

  一、借款人没打“借条”怎么办
 

  由于我国《合同法》只规范了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即借款合同),故民间借贷合同成了无名合同。而实践中,

大多以借条(有时还是“欠条”或“收条”)代替正规的借贷合同或借款协议,显得很不规范。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出借人将

钱借给别人,却因种种原因没签借款合同甚至连借条也没有打。一旦发生借款人赖帐的情况,出借人将欲哭无泪,毫无办法。

为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下面的方法也许值得一试:

  ①如果碍于情面不方便让对方出具借条,可通过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或微博互动等方式,委婉而隐秘地确认借款的事实

(如借款的时间、金额及用途等)。通过这样的方式留下的借款的电子“证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2、 支付借款时,最好通过银行转帐。目前,不管是个人与单位之间,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银行转帐业务都十分方便。而

转帐凭证就成了最好的“借条”。

  ③如果上述两点因故没能做到的话,在借款期间,还可以考虑通过手机短信很“策略”地聊起借款的事情并保留短信。或者

请朋友在适当时候用适当的方式确认借款的事实并以此留下“旁证”,以备不时之需。

  尽管如此,上述方法总有亡羊补牢之感。通过这样的方式取得的大多是“间接证据”。一旦进入诉讼,也难免陷入被动。如

要真正避免纠纷和被动,借款时最好请借款人“立字为凭”。
 

  二、如何应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限额
 

  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1年就通过《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

的四倍,且不得计复利。但在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早已远远突破这个限定。为了使超过四倍的利息“合法”化,比较常见的

做法是”砍头息”方式,具体操作也很简单:借款时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超过四倍部分的)利息,而借条上仍然写明没有扣除

利息的借款数额,同时再约定(不超过四倍的)利息。例如,如借款10000元,先扣除1000元利息,实际只给9000元,但借

条仍写借10000元,并再按10000元的20‰付息。对于这种规避法律的借款方式,虽然最高法院规定只能按实际的借款金额

付息(如前例中的9000元),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往往是不会承认只借了9000元,而借款人在10000元借条的“事实”

面前常常是有口难辩,吃亏也就在所难免。

  此外,现实中也有部分出借人为规避利息的限额,而将超过四倍的利息“写”成分红或利润。这种看似合法的方式,实则

改变了民间借贷的性质,把民间借贷变成了“投资”或“联营”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出借人要和借款人一起共负盈亏。最

后的结果,出借人往往“偷鸡不成蚀把米”。这种因小失大的做法很不可取。
 

  三、借款人和收取借款的人不一致可以吗
 

  以前,民间借贷大多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条上一般注明“人民币现金××元”。而现在,大额借贷越来越多,甚至还有异

地借贷,转帐支付借款就成了必然的选择,这种情况就应写明“转账”或“以转账为准”。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转账支付借款时的收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务必让借款人在借条上注明“转入×××的××

银行的××××号上”,或者由借款人书面“指示”另外的收款人。否则,极有可能陷入转了款而找不到还款人的尴尬境地。

  例如,林某借款86万元给王某,王某出具了“借款86万元、借期一年、以银行转账为准”的借条。林某按王某的要求将

86万中的46万通过农业银行转到王某的妹妹王某某的银行卡上,另外40万又通过建设银行转到王某的朋友李某的银行卡上。

借款到期后,林某找王某还钱时,王某“惊讶”地说:“我一直没有收到你转的借款啊!”“不是你让我把款直接转给你妹妹

和朋友的吗?”林某反问道。王某说,根本就没那回事,你找他们去吧,跟我没关系。林某顿觉上当,赶紧报了警,经警方查

询,王某的妹妹和朋友李某早已不知去向。
 

  四、有借条而没有实际借款如何处理
 

  实践中,常有在同居分手或者协议离婚时,一方答应给对方经济补偿,而对方为保险起见,要求将给补偿款的欠条写成借

条。这样的借条有效吗?这得视情况而定:如果写借条是出于“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这样的

“借条”是有效的,“借款人”也应当如数支付。但是,如果“借条”是一方强迫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写,或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手时所“写”,而履行借条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则另当别论。

  此外,如果企图侵占夫妻共有财产或逃避债务而给他人写下的没有实际借款的“借条”,这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

益的行为,这样的“借条”当然是无效的。要是行为人还以此为依据进行虚假诉讼,意欲侵占他人财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

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限于篇幅和水平,以上所及难免挂一漏万甚至有失偏颇,权作抛砖引玉吧。其实,与民间借贷有关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

而民间借贷所产生的影响在目前这个特定时期将愈发明显。所幸,高层似乎意识了民间借贷的“威办”,随即做出了果断的回

应:首先,在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底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

知》,意欲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其次,在行政方面,国务院一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另一方面还于今年三月底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

综合改革试验区”,试图以此找到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钥匙,同时又能解决民间借贷不规范的难题。此举效果如何,有待时

间检验。

  不过,在笔者看来,上述方法似乎难以治本,民间资金在没有更好地投资渠道时,总想追求20%----30%的利息甚至更高

的回报,而借款人往往难以长期支持这样的回报率,于是欺诈甚至犯罪总是与民间借贷相伴而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想

减少民间借贷的副作用,唯有大力拓宽投资渠道,让民间资本有稳定而较高的回报,从而减少民间借贷的发生率。同时,增强金

融体制改革的力度,让民间资本更大规模地投入小额贷款公司和信托基金领域,使之规范而有序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从而最大限

度地减少出借人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风险,也能很好地避免无序的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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