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元之声 > 讲理说法
吴佳:浅议驰名商标保护现状

吴佳:浅议驰名商标保护现状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商标,作为一种企业的无形资产,目前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商标保护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

分析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对形成良性的市场环境,促使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就驰名商

标的保护、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等内容作出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为:驰名商标是在

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规定,对驰

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进行跨类别保护,且法律保护驰名商标不受恶意注册商标撤销年限的限制,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

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二、驰名商标保护遇到的困难

虽然法律赋予了驰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在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实务中,却遇到了一些困难,维权艰难。

(一)司法认定导致驰名商标泛滥,立法本意难以实现

我国关于驰名商标认定采用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两种方式,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法院都可以作出驰名商标的

认定。

因行政认定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跨度较长,所以企业通常都会选择比较快捷的司法认定途径。地方官员为追求政绩,

保护自己当地品牌,企业为争取各种政府奖励,制造侵权案件通过当地法院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各地法院法官知识水

平参差不齐,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导致了各地认定标准不一,驰名商标泛滥。大量商标被司

法认定为驰名,严重违背了立法上认定驰名商标进行品牌保护的本意,司法认定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公众对驰名商

标的认可度也大大降低。

(二)商标侵权披上合法外衣,傍名牌打击困难

近年来,一些制假售假的不法企业开始向傍名牌方向转型,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恶意抢注一些知名企业商标,为不

法行为披上合法外衣,进而欺骗消费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A公司是一家1993年成立的电器公司。该公司成立伊始,就根据自身特点设计了文字、字母及其组合等作为该公司的

核心商标,广泛使用在该公司产品上。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该公司商标已为公众所熟知,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

牌,且经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B公司于2009年成立,该公司经C公司授权,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类似的注册商标。B公司在使用商

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样式,突出使用与A公司商标相同的文字,并将该文字作为其产品及企业日常宣传使用,使

消费者产生混淆,通过傍名牌搭便车,抢占市场,对A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影响。A公司遂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

注册商标争议申请,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争议申请自受理后至今仍无处理结果,诉讼虽于近日判决,但判决结

果只就违法使用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处理,商标争议仍未解决。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

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很难界定,从而导致出现了一些专门钻法律漏洞的职业抢注公司。

上述案例中的C公司便是职业抢注公司,C公司通过抢先注册与知名企业A的商标相类似的商标,在注册类别上打擦边球

做文章,再通过高价许可B公司使用从而渔利。

被侵权企业A欲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有采取行政或司法手段,但无论采取行政手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处理

争议或采取司法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会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商标争议的处理,因法律没

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二至三年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形司空见惯。诉讼虽然有既定的法律程序及期限,但按照程序一审、二

审下来,企业等待的周期也十分漫长。即便最终结果对企业有利,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已经相当巨大,更有甚者,被侵权

企业直接被拖垮,李逵最终变李鬼。

(三)行政执法疲软,驰名商标保护难以到位

目前,商标侵权屡禁不止、市场越发混乱在一定程度上也缘因于相关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不够。在商标维权

实务中,行政处罚措施往往不够强硬、罚金金额不大,商标侵权能够诉之刑事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态度暧昧,明哲保身,畏首畏尾,消极执法,更加纵容不法企业,导致

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现象泛滥。虽然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有效原则,但根据《商标法》十四条之规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的记录可以作为认定商标驰名的参考。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司法认定泛滥,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受到质疑,且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之间工作衔接存在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企业所提供的驰名商标的认定资料,通

常只会参考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认定,而很少选择参考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从而增加了企业维权的难度,

不利于对驰名商标品牌的保护。

三、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

因为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不健全,企业自身法律意识不足,近年来,与驰名商标相关的争议频频出现。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

护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健全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完善立法

立法应广开言路,多听取百姓的意见,而不是仅仅由少数专家学者闭门造车,或者仅仅考虑到少数利益集团的利益。建议

在立法中加入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期限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的期限,或设置合理适时的反馈程序,让维权者至少

知道争议处理进行到何种地步,公开行政,阳光行政,让维权者有盼头,而不是久拖不决,待处理结果出来已成明日黄花,损

失早已无法弥补,市场环境早已改变。

我国刑法关于商标侵权构成犯罪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因商标犯罪能够被追诉的情形也非常少。随着我国市场环境日趋复

杂,商标侵权的类型也不断演变,侵权方式更加多样化也更加隐蔽,商标的刑事立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的迅速发展需要,完善

商标的刑事保护是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确保市场和谐有序的当务之急。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行政与司法的接轨以及相关制度健全亟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解决,因权力部门的衔接不畅导致的维权成本增加不应当

由被侵权人来买单。当前,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应降低维权者成本,加重对违法者的处罚,从而净化市

场环境,有序引导,最终形成良性健康的市场环境。

目前,越来越多百姓开始参政议政,网络环境的开放也为百姓有效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提供了的平台。加强社会舆论

监督,让全民参与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给百姓提供更多建言献策的平台,从而不断弥补制度漏洞,加强执法监督,

防止涉知识产权腐败产生。

(三)企业自身重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大趋势,国内企业为适应大环境的改变,则应更加注重

提升自身法律意识,加强对自己品牌的保护。

市场发展的方向必然是越来越正轨,市场体系也会越来越健全,合法经营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唯一出路,钻空子搭

便车的违法经营成本将越来越高。王老吉商标争夺战的最终结果便给企业上了很好的一课。如果当年加多宝集团不是为

了节省商标注册时间与广药集团合作使用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而是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创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

也不会落得现在将多年来苦心经营市值已逾千亿元的驰名商标“王老吉”拱手归还,导致企业的处境异常尴尬。

由此可知,企业应在加强自身品牌建设的同时把企业商标包括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日常经营管理,完善企业内部运作,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从源头上杜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预防傍名牌等新型侵权行为的产生。

 电话:86-028-87670980  87676469      传真:86-028-87668951      邮编:610031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612室 
版权所有:1994-2015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蜀ICP备11004948号-2 技术支持:成都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