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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应涛:是谁封杀了郭德纲?

代应涛:是谁封杀了郭德纲?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因徒弟殴打记者,郭德纲的电视节目“下台”、音像图书“下架”,德云社演出“暂停”……红极一时的“非著名相声演员”终于被封杀了。也许,这只是暂时的,但个中缘由依然发人深省,究竟是谁封杀了郭德纲呢?!
   从表面上看,节目停播是电视台的决定,图书下架是上级的通知,而德云社停演是郭德纲的自查,但明眼人都知道封杀令源自哪里。现在,封杀的理由合不合理或者充不充分已无关紧要了。本人感兴趣的是,媒体缘为何对自己疼爱有加且亲手“抚养长大”的“草根英雄”痛下杀手呢?很简单,因为这个“草根英雄”不尽“赡养义务”不说,还出口骂爹,甚至还扬言“遗弃”。当然只要一“杀”了之。然而,仔细想来,郭德纲的“钢”不是一天炼成的。如果不是媒体不分是非地捧,郭德纲何以红透大江南北;如果不是媒体不顾一切地宠,郭德纲何以如此狂妄自大;但凡当时的媒体有一分的清醒,也不可能造就出如此“狂徒”。但凡当时媒体“依法”与郭德纲合作(而不是“利用”郭德纲),而今怎么可能被骂为“妓女”和“下三滥”。说到底,媒体当时是在“养虎”,现在这只虎终于成“患”(居然敢咬自己的爹娘),痛下杀手也就不足为怪了。
   然而,比养虎更可悲的是媒体淡薄的法律意识。本来,因郭德纲涉嫌侵占公共绿地而上门采访无可厚非,但公民也有在不违法情况下拒绝采访的权利。同时,偷拍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可是,采访的记者都依法行使权利了吗?!如果记者都依法行事,打架事件兴许可以避免。更为可笑的是,媒体一直在追问郭德纲什么时候为徒弟打人道歉。如果这道歉仅仅是道义上的也就罢了。如果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赔礼道歉,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郭德纲是打人事件的“同案犯”,凭什么要求郭德纲道歉?如果徒弟侵权师傅都得道歉的话,那郭德纲的师傅候耀文大师是不是也得出来道歉才对呢?一直以来,有些媒体总喜欢“牵连”,更喜欢“株连”,儿子犯法,老子有罪;徒弟出事,师傅有责;产品出差错有问题,代言有问题……其实,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罪责自负”早已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了),就不会犯这些低级错误,更不会被骂为“下三滥”。 还有,媒体(尤其是电视台)与艺人的合作,往往是媒体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艺人签订权利义务不平等的“霸王合同”,要求艺人无偿付出以最大限度博取收视率。郭德纲说出电视台“使小钱办大事”就是对这种“潜规则”的不满。如果媒体依法办事,平等待人待己,何以遭此辱骂呢?!有鉴于此,认真学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已是媒体人的当务之急。否则,还会有李德纲、张德纲不断出现。更为重要的是,大众的法律意识也会因为媒体的不懂法而很难真正提高。
   让我们再来看看郭德纲被封杀的自身原因吧。去掉他身上的光环,郭德纲就是一个相声演员。通过自身不懈努力和媒体不遗余力的吹捧,郭德纲成了如日中天的“草根英雄”。有钱又有名的郭德纲也真把自己当“英雄”了,动不动就说三道四,甚至不把当初把自己捧红的媒体放在眼里,居然说记者是“妓女”,电视台里是“下三滥”。如此过河拆桥,如此不认“爹娘”,岂能不激起媒体记者的疯狂反击,被封杀实属情理之中。可以说他是咎由自取。抛开人品艺德之类的问题不说。没有法律意识也是郭德纲悲剧的根源。其实,圈地种花是否侵权有待其他业主举证并主张权利,完全没有必要利用自己的“话语权”称别人是“穷人搞的委员会”。说出此话,恰好说明郭德纲是个不折不扣的“法律知识的穷人”(须知,只要是业主就有权成立“业委会”,与穷不穷无关)。徒弟打了记者,是非曲直自可通过正当渠道(包括法律程序)解决,谁该承担责任都将一目了然。这一个公民应有的素质,也是一个名人应有法律修养。可是郭德纲自以为与众不同,徒弟公开道了歉他觉得憋屈,所以有些话“不得不说”。于是北京电视台被他说成了“下三滥”,记者被他骂为“妓女”,甚至还对北京电视台说出了“没你我无所谓,没我你就完了”的狂言。在他眼里,打了人已经道歉现已被拘留的徒弟还成了“民族英雄”。对于一个经常用相声讽刺别人的名人,郭德纲这种近乎法盲的举动,对他自己而言实在是个天大的讽刺。
   如此看来,郭德纲被封杀没有赢家。作为封杀者的媒体对自己树立的“偶像”痛下杀手是无奈之举,因为他们这样做无异于自己给了自己一耳光。而作为被封杀者的郭德纲之所以被封杀,是因为他目中无人,更是因为他没有法律意识。正是由于媒体和郭德纲都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这出闹剧的上演。换句话说,是媒体和郭德纲淡薄的法律意识封杀了郭德纲。
   作为一个相声爱好者,真不希望郭德纲就此消失,更不愿看到德云社永久关门。我们需要快乐,我们更需要法治秩序下的娱乐。不想看到(北京电视台式的)媒体精心打造的榜样(英雄)最后成了“阶下囚”。也不想看到(郭德纲式的)名人因为无知(尤其是法律无知)而自寻死路。须知,在法制社会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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