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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祥宏:授权范围不明,只能全额买单

曾祥宏:授权范围不明,只能全额买单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曾祥宏:授权范围不明,只能全额买单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刘ⅹ挂靠ⅹ建筑公司承建ⅹ项目,ⅹ建筑公司委任刘ⅹ担任该项目经理,并与刘ⅹ签订一份《内包协议书》,约定由刘ⅹ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因该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刘ⅹ承担,刘ⅹ向ⅹ建筑公司缴纳工程价款2%的管理费。2009年4月,刘ⅹ以工程项目部名义与成都市金牛区ⅹ个体工商户签订《供销合同》,约定该个体工商户为其负责的项目供应钢材,后刘ⅹ为成都市金牛区ⅹ个体工商户出具尚欠其60万元货款的欠条(并未加盖项目部印章),公司留底的入库单复印件反映为尚欠47万元,因刘ⅹ未按时支付货款,成都市金牛区ⅹ个体工商户业主将ⅹ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支付6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工程项目部与成都市金牛区ⅹ个体工商户签订《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在该合同中,刘ⅹ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刘ⅹ虽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但是其实质是代表被告的行为,该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刘ⅹ出具的欠条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主张刘ⅹ出具欠条是个人行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ⅹ在欠条中表明尚欠原告60万元货款的行为是对双方债权金额的确认,被告主张欠款金额过大,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其主张实际欠款金额过大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60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企业风险亦法律风险,本案中,因被告委派刘ⅹ作为该项目项目经理,在未向第三方明示授权范围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刘ⅹ的权利范围的情况下,刘ⅹ在该项目的行为即是代表被告的行为,被告应对刘ⅹ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在财务上未能保留和第三方合同往来的凭证原件,在本案中,因无法提交原件,被告承担了额外的损失。

  律师建议: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明确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在能够对第三方明示或能够在合同中约定的的情况下,应予以明确,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财务制度的规范,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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