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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焱:想尽办法,让老赖无处藏身

谭焱:想尽办法,让老赖无处藏身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去年秋季的一天,顾问单位某纸业贸易公司老总告诉我,说是一家合作公司欠其十几万元的货款,老是找理由拖延付款。看能否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经过审查发现,凭据就我为该顾问单位制作的一张年度财务对账函。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欠款单位银行账上仅有几百元钱,且同样还欠有其他公司的债务。公司名下既没有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也没有找到其重大的流动资产。但是发现该公司股东在成都市内有两处各价值上百万的房产,且已付款过半,还打听到有一套房正待转让。于是我建议顾问单位找欠债公司的股东签署欠条,三天后我就拿到了欠款人为两个股东的欠条。
  这时,我给欠债公司发去了措辞严厉的律师函,限其三天内支付全部欠款,同时建议其将另一公司的债权转移给我的顾问单位,以便了结三方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不仅信函却如石沉大海,在电话里对方也是极尽敷衍塞责。
  于是我便带上早已准备好的资料来到那两个股东的户籍所在地眉山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恰逢全国法院系统的民事大调解机制在该市试点。立案庭的值班庭长在得知我方暂时不能提供被告在成都常住一年以上证明的前提下,提起电话就与其中一个被告联系,对方满口承认债务成立,答应在下个月之内支付。那天是11月2日,分明是继续拖延,毫无付款诚意。就这样在当地、当天没有直接受理,理由是对方同意调解,有付款的意思表示。让我方等待法院的通知。通过当地政法部门工作的同学私下了解到即刻立案是不可能的了。
     我悻悻地回到成都,旋即与当事人商议,一道发动社会关系,争取就在成都解决这一纠纷。通过使用欠债公司住所地租赁合同、厂房租用合同证明被告常住一年以上,成华区人民法院不予认同;被告房屋所在的派出所不予查询、证明暂住情况;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具调查函,被告所在小区物管出于本位主义不予明确写上入住一年以上字样,该调查没有达到目的;通过内部网查询到被告之一在锦江区办理了暂住证。真是复杂问题简单化,峰回路转,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很快就此办妥了立案、保全手续,并移交到速裁庭。
     接下来就程序化了,11月22日开庭就达成调解协议,当庭兑现了五万元,余款及诉讼费用在一月内支付完毕。12月初的一天眉山市那个区法院打来电话称,经研究决定同意立案,让我第二天去办理手续。我愕然,当下实情以告。心想依法也不能再来贵院立案了,只是来取回相关材料。更戏剧化的事情发生在被告履行调解协议到期时还剩一万多元时,就停止付款了,无论公司人员、律师、法官去电话,结果都一致就是钱一到账马上就付。我当机立断,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启动拍卖程序。在执行法官面前被告就规规矩矩了,顾问单位一分不少地收到全部款项,被告当场承担了执行费用。
     一场欠款纠纷就这样解决了,虽然不复杂,却把立案、保全、庭审、执行程序走了个遍。

  办案心得:这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民事案件。可是却为一些不便细说的原因复杂化了,自不必说当事者为了管辖地四处奔波,也不必说当事者为了证明主体资格到处求人。本案有以下三个转折点:
  1、将公司债务转化为股东债务。《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当无法证明股东的出资额是否完全到位或者费尽心思得到的证明毫无意义时,公司没有明确的资产,而股东却有可变现的财产,这种转化是很有必要的,但现实生活中有时也是很难的。
  2、通过内网查询到暂住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最初选择到其住所地立案是基于被告来蓉做生意已经十来年了,在原籍可能有些声望,让他在父老乡亲面前接受一盘“审判”,可在民事大调解机制的前提下,这一愿望没有实现。查询暂住证本在暂住地派出所就能办理,可本案中偏偏就被无情地推走了,几经周折还在该派出所取得的。
  3、对尾款的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就这样对剩下的尾款采取等、拖、赖、推等等方法不予以履行。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上万、有的几千、有的就百十来块钱,在本案中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制止了这种不良风气,打击了被申请人的嚣张气焰,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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