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开元之声 > 讲理说法
谭小玲:《侵权责任法》能否破解医患纠纷坚冰?

谭小玲:《侵权责任法》能否破解医患纠纷坚冰?

作者: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5-23
       
还记得我本科毕业论文的题目《试论医疗暴力问题的预防和救济》,在搜集论据资料时我浏览了大量网页,收集了医疗问题相关的新闻报道、个人报料、法律法规,但是发现大部分是受害者喊冤叫屈或者同情受害者的义愤填膺,很少有对此问题解决方法的探索,翻阅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汇编,查阅了无数法条也没能找到明确可行的维权办法。因此我的论文借鉴了很多中国台湾和西方的法律规范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终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并于今年7月1日实施。
我们对此提出疑问:医疗侵权责任,能否有效解决医患纠纷,预防和减少医疗暴力?
  在医疗领域,有太多的重大事件,全民抗击非典、甲流阻击战、国家关于新医改方案、北大医院事件等,刺激着每一个人的神经。每一个人,不可能和医院无关。医生给病人看病,不可能给出任何的保证,一定能把病治好,但会尽最大的努力去救死扶伤。但是,每一年,每一家医院,几乎都存在医患纠纷。这些纠纷如何解决,关系到的不仅仅是个案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每一个人的医疗卫生服务乃至生命健康和安全。在依法维护患者的权益的同时,医生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可偏废,如果没有医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就不可能有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从理想状态而言,二者并没有根本的对立和矛盾。白衣天使的无私奉献精神就表明医生的职业就是为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己任。因此,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要兼顾和平衡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如果过多的强调患者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医生正常的医疗行为的开展,因为医疗是有风险,特别是一些疑难杂症的时候。过多的强调医生利益的保护,又可能导致医生的责任心的下降,伤害患者利益。
  侵权责任法用了较大的篇幅对医疗责任进行了规制,可以看出医患纠纷的严重,以及立法者对医患纠纷的担忧。医疗责任的界定,不仅仅是一类法律责任的问题,更要的是,这是性命攸关的法律。从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责任的规定来看,似乎更加关注的是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医生则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既然法律已经出台了,对于医生而言,要做的不是抵触,不是指责,而是要积极的提高医疗水平和提升服务态度,切实为病人着想,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做到预防医疗事故,预防医疗暴力。
  对《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利用好这部法律,为我们的当事人维权,为社会公平正义尽我们最大的努力。
  温馨提示: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电话:86-028-87670980  87676469      传真:86-028-87668951      邮编:610031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612室 
版权所有:1994-2015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蜀ICP备11004948号-2 技术支持:成都高健